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6的小型汽车从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出发,中途行驶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庞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信心、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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