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辽H****8号小型面包车,在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敏
检察官助理:查常林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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