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分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路**慢摇吧门前道路时与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浙B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庞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含乙醇为150.8mg/100mL,被告人庞某某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庞某某、视频监控抓拍制作的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与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鹰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4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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