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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9********,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蒙D1****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驾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昭乌达桥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致隔离护栏将由北向南行驶杨某某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砸坏,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出警对庞某某抽血备用检验。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属醉酒。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庞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存无责任。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庞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庞某某已经赔偿被撞坏的隔离护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庞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1****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代驾订单照片、蒙DS****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交通事故护栏损失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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