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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乡**街**号,系农民。2019年7月2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晋K****2号)沿南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谷县交校红绿灯十字交叉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其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杜某某驾驶的晋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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