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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昌乐**药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大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旅游路路口处时,与周某某驾驶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后左转弯行驶的鲁******号轿车相撞,造成庞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8.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犯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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