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回族,高中文化程度,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晋A****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2.9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联系电话:1863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