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6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923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本市中堂镇潢涌村喝酒。18时许,庞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悬挂粤AA****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来到其女朋友何某某位于万江谷涌的家里,两人因金钱纠纷发生争吵到万江派出所进行调解,23时许调解结束后返回何某某家中,后庞某某驾驶摩托车往万江区谷涌方向行驶,行驶至谷涌遂道口时车辆失控倒地致其腿部受伤。庞某某将上述摩托车推行返回至何某某家中,与何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打电话报案称自己受伤需派员前往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到场,认为庞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庞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经鉴定,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视频,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刘佩欣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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