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新兴三街**巷**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支队。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十亩地停车场路段倒车时,车尾与由罗某某驾驶的粤**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报警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21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庞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监控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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