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持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赣D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庞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79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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