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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桂E****5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21日5时许,依公安人员安排,医务人员在北海市**医院提取了被告人庞某甲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被告人庞某某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从被告人庞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云铭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7895****;

保证人:庞某甲,联系电话:1355729****。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叁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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