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2196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病退教师,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建安路北欧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5mg/100ml。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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