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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服饰厂工作,住江苏省靖江市**服饰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庞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3时32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6轿车,沿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南路路口,在左转弯往南过程中车辆左前角与沿文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柏某某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柏某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庞某某让李荣丹帮其顶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庞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已赔偿柏某某人民币5693元,取得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庞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意见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及制作的监控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86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靖江市**服饰厂宿舍。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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