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54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小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4********,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L****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民生大道宏发上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次日0时14分,执勤民警将庞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恒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817269****。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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