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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时55分,庞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G6****号牌小型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棚方向行驶,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庞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为了查清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庞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庞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8.97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02****。

2.案卷材料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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