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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门**房。群众,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9****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万禧商务酒店路段处,分别与停在该路段的粤GQ****号小型轿车、桂AV****号小型轿车、粤G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依法抓获被告人庞某某,并当场从庞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一本庞某某本人的驾驶证,经查实,庞某某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该驾驶证是虚假的证件。公安机关提取庞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庞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284.20mg/20ml。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84.2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庞某某使用虚假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庞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庞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琳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5216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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