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村**号,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2018年6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搭载胡某某从福安市湾坞镇青拓实业有限公司方向往鲤鱼顶隧道方向行驶,途经**村路段时与相向的由朱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车牌号为豫******号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3.证人尤某某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陈述;
5.被告人庞某某供述;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8.被告人庞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8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28页,检察卷壹册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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