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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室)。被告人庞某某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4年6月7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3时26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6****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秦淮区通济门隧道(九龙桥至龙蟠中路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新武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 138517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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