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项目分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县,现住本市水磨沟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棕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水磨沟区八道湾鸿园南路八道湾**小区门口时,小区保安发现身上有酒味随后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代检察员:黄林盛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209****;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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