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99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6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2月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25分许,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巡逻至中江县凯江一桥路段处发现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已经自行移动至道路边,经民警经现场询问了解: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川F*****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车辆驶过中心隔离护栏与由陈某某驾驶的川F*****号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现场通过酒精筛查发现庞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公安民警把被告人庞某某带至中江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庞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20.5mg/100mL,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庞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陈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分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