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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7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乘三名孩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66422****。

2.案卷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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