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23时44分许,酒后驾驶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3省道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章盖营村村口南26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倒地,致庞某某本人受伤。经检验,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94mg/100ml,庞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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