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0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豫AV****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挚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段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舆县**集团**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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