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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0********,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豫龙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0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豫AV****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挚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段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舆县**集团**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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