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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4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挂粤A6****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长红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庞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马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效博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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