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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85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U****”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兴路行驶至运东大道路口东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1份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8月21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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