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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4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村路段处,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路某某受伤,两车不用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7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08mg/100ml。2020年1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

3.证人吕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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