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现住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龙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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