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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晚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带棚三轮摩托车,由**镇*村家中前往蛟河口加油站加油并返回,行驶至蛟河口马三综合商店附近,因超车与郑某某发生纠纷,郑某某报警。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9mg/100ml。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驾驶人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苏晓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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