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0时06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现场照片,公安罚没收入单据,被告人庞某某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甲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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