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4********,汉族,职高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厅员工,户籍地玉环市**街道**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庞某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金某甲、余某甲等人购买手机,于2018 年11月,冒用**名义和被害人余某乙签订手机团购协议,并加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厅的营业专用章。庞某某购买手机后转手以每台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将手机销售给万某某等人,在明知持续亏损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被害人购买手机并支付货款,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继续销售手机给其以高买低卖、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来弥补资金上的缺口。其间,庞某某为拖延支付上家货款,伪造转账记录及余额人民币900万元的资金证明。至2019年1月24日,庞某某资金链断链,货款无法偿还,仍虚构下家未支付货款卷货潜逃,以期和被害人协商减少货款支付。至2019年3月28日金某甲报案,庞某某仍欠金某甲货款人民币507.8万元、余某甲货款人民币79.6万元、余某乙货款人民币375.33万元无力支付。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庞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账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自写材料、房产信息查询、交易记录详情、情况说明、手机团购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邱某某、汪某某、金某乙、万某某、郑某乙、马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金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2.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罗娜
2020年3月5 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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