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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妨害公务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98********,汉族,**大学医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7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违法,被带至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一层大厅内,庞某某使用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病历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年828

附:1. 被告人庞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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