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庞某某(人称: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博白县绿珠大道**酒店**号房内,容留邹某甲、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邹某乙五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天23时许,民警依法对该房间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庞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翚丽芬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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