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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寻衅滋事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8〕30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23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任各庄村好声音酒吧内,被告人庞某某误以为刘某某和被害人熊某某骂其朋友,便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庞某某将一啤酒瓶底部摔碎,持该啤酒瓶瓶身将熊某某胳膊划伤。经丰润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8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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