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2010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7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和何某某、金某某在霸州市***KTV唱歌时因毁坏物品与服务员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被告人庞某某支付给该KTV消费及赔偿款共计一万元。后被告人庞某某在该KTV后门口等朋友接三人回家时,看到顾某某、董某某、候某某、陈某某过马路,误以为是该KTV服务员。为出气,被告人庞某某随即驾驶一辆江淮牌汽车在霸州市**门口的人行横道上向上述四人人群撞击后逃跑。经鉴定,顾某某右侧内踝、外踝骨折属轻伤一级;跖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肢体瘢痕长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及照片;2.抓获经过、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董某甲、候某某、陈某某、董某乙、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相关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寻衅滋事并驾驶汽车撞击他人,致一人多处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霸州看市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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