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单元**房。被告人庞某某曾于2004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到其女朋友江某某位于廉江市**路**公寓**房内和林某某、钟某某等人聊天。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因口角纠纷与林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庞某某便持菜刀追赶被害人林某某,并用刀面拍打林某某脸部、左手臂等处,威胁林某某下跪道歉。江某某见状便上前阻止,也遭到被告人庞某某殴打。被告人庞某某离开现场时又无理踢打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