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到其女朋友江某某位于廉江市**路**公寓**房内和林某某、钟某某等人聊天。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因口角纠纷与林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庞某某便持菜刀追赶被害人林某某,并用刀面拍打林某某脸部、左手臂等处,威胁林某某下跪道歉。江某某见状便上前阻止,也遭到被告人庞某某殴打。被告人庞某某离开现场时又无理踢打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