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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庞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与“友玩广西麻将”软件客服联系申请成为平台代理,并通过购买“友玩广西麻将”的房卡取得开房资格。被告人庞某某在“友玩广西麻将”软件上建立ID昵称为“啊*哥”的亲友圈房间以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5月至12月在“闲聊”聊天软件建立“基地”赌博群并担任群主。2020年3月,因“基地”赌博群被查封,被告人庞某甲在“QQ”聊天软件建立“**交友群”赌博群并担任群主。被告人庞某某在上述聊天群内吆喝赌客进入“友玩广西麻将”软件开局赌博、结算赌资及收取房费。被告人庞某某在“友玩广西麻将”亲友圈开设的每个房间最多可以容纳8个人。赌客以“牛牛”的方式参赌,输赢1分等于1元。赌博结束由大赢家将赌博结果发送到“基地”、“**交友群”赌博群中,输家发红包给赢家或群主。被告人庞某某每次收取赌客每个房间8元或10元的房费。经查,被告人庞某某共购买房卡67000元,组织李齐代**、赖小英**等多人在“友玩广西麻将”软件上赌博,非法获利6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被告人庞某某创建的“基地”赌博群涉案赌资为6154999.39元。2020年4月17日21时,被告人庞某甲在海城区北海大道嘉福文华苑地下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友玩广西麻将”软件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154999.39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7799****,

保证人:庞某甲,联系电话:1887795****。

2.案卷材料七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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