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 年12月3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邓某甲、邓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博白县双旺镇邦杰村马村队开设赌场,利用纽扣作赌具,以“抓摊”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18年6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邓某乙等十多人,缴获赌资11100元,赌具红色袋子一条、杯子一只、纽扣300粒。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到博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伟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