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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1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一楼经营小店,并在该小店非法收受 香港“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被抓获,查获手机一部。经对被告人庞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庞某某非法接受刘某某、“哈尼**”、“黄-****”、“AA-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庞某某转给上家“W”(微信名有入**)进行投注结算。经对庞某某手机微信内容及转账进行核算,庞某某转给上家投注金额为38830元,接受刘某某、“哈尼**”、“黄-****”、“AA-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为14370元。庞某某供认,其一共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约为75000元,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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