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一楼经营小店,并在该小店非法收受 香港“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被抓获,查获手机一部。经对被告人庞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庞某某非法接受刘某某、“哈尼**”、“黄-****”、“AA-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庞某某转给上家“W”(微信名有入**)进行投注结算。经对庞某某手机微信内容及转账进行核算,庞某某转给上家投注金额为38830元,接受刘某某、“哈尼**”、“黄-****”、“AA-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为14370元。庞某某供认,其一共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约为75000元,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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