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1********,汉族,初中文化,邮政快递员,住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路**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庞某某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后,就通过微信接受刘某某(已判决)的“十二生肖”私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刘某某在接受他人投注后,就将收取参赌人员的“十二生肖”赌博投注统计在一张纸上后拍照,再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庞某某,被告人庞某某就根据刘某某上报的赌博投注情况到庞某某注册的赌博网站上面进行投注。赌博网站根据投注结果给庞某某返回投注总额的12%作为利润,庞某某则根据投注结果给刘某某返回投注总额的10%作为利润。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办公室内将被告人庞某某传唤至坡头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
3. 李某某、郑某某、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 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 《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
6.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8. 搜查证、搜查笔录;
9.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10. 《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11. 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12. 认罪认罚具结书;
13.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他人私彩投注,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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