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曾于2011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21日释放;2015年因收赃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沈阳市**区**路**号**室内,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一个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837元)、一部黑色华为9S手机抢走(价值人民币1260元)。后被告人庞某某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微信消费购物共计人民币**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庞某某用剪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左手划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庞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清单、扣押清单、户口注销材料、手机及金戒指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病志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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