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0时许,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均是未成年人)四人骑一辆白色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到**村河边玩,将被告人庞某某下河里的粘鱼网拉出。庞某某知道河边停放的摩托车是张某某等人的,看到张某某等四人在拉其粘网,便走到摩托车旁对四人喊到:“想要摩托车不想了”。张某某一边说想要一边跑到摩托车前,被告人庞某某骑到摩托车上对张某某说:“想要摩托车就将粘网放到河里,到**村水闸找我”,然后被告人庞某某直接将摩托车骑走。后张某某四人按被告人庞某某所说,将网放河里后去**村水闸找被告人庞某某和摩托车,没有找到遂报警。2020年9月24日,庞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涉案摩托车在其家中被查获。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告人庞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照片、涉案摩托车照片;2.被告人庞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抓获经过、起获摩托车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李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