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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司**(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984年12月12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赛罕法院)(2011)赛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庞某某排除妨碍,从所占用的呼市赛罕区**仓库房屋搬出,腾清。被告人庞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执行。

2014年9月11日,赛罕法院向被告人庞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6日,赛罕法院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仓库房屋旁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庞某某在2015年5月30日前从其占用的上述房屋中迁出,腾清;2016年8月10日,赛罕法院作出(2014)赛执字第0****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庞某某司法拘留15日。截止案发,被告人庞某某仍然拒不迁出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拒不履行裁定案件侦查移送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执行通知书存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告及照片、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存根、送达回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案件举证责任通知书、土地证复印件、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裁定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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