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卢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广西玉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绵区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卢某某赔偿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庞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
吴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福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绵区法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并向被告人庞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庞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等。经法院送达后,被告人庞某某未按规定履行。
2019年7月12日,福绵区法院向被告人庞某某发出(2019)桂0903执106号责令交出查封车辆(桂K****2号江淮牌汽车及桂K****0号野马牌汽车)通知书,经法院送达后,被告人庞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出车辆。
另查明, 2020年8月4日,吴某某收到庞某某交来58348.64元后,对庞某某表示谅解。同日,福绵区法院对上述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雨雪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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