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7月23日18时许,天下了一场大雨,被告人庞某某家宅院子内的污水排到下家陈某某的院子内。之后,陈某某就拄着拐杖(用竹杠制成)来到被告人庞某某的家宅门口处,与被告人庞某某争吵。被告人庞某某一边争吵,一边用锄镐挖排水沟排污水。此时,陈某某就上前用拐杖殴打被告人庞某某,被告人庞某某就用锄镐与陈某某对打,遂将陈某某的头部、右胸等部位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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