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工人,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街道**区**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镇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庞某某在张家港市**镇**酒店门口停车场内的沪AA****别克商务车内,因工作量问题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采用拳打、胳膊搂脖下压等方式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腰椎等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M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条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