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民主路一茶馆内喝茶,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甲动手殴打被告人庞某某,庞某某便到附近胡某某家茶馆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张某甲头部砍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之伤达轻伤一级。事后,庞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张某甲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6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肖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持刀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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