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5********,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7日,在浦北县**镇***村委会**村的一商店,被告人庞某某、香某某夫妇和香某甲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香某某冲上去殴打香某甲的头部。之后,香某甲骑摩托车回到浦北县**镇***村委会***村自家门前,香某某、庞某某夫妇也追过去,双方继续争吵。期间,庞某某持棍殴打香某甲的脚部。2013年6月21日,经鉴定,香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11月7日经重新鉴定,香某甲脑震荡和左踝部骨折,其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左踝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0日,庞某某在浦北县**镇***村委会***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香某甲的病历材料等书证;林某某、黄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香某甲的陈述;庞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霖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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