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4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在沧州**高速**站桥下,被告人庞某某与马某某因琐事争吵后发生打斗。期间,庞某某将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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