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于2019年5月初分手。2019年5月9日22时许,庞某某从广州坐车到陈某某住处(深圳市新安街道宝城32区**号**房),向陈某某要回其之前微信转给陈某某的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7200元给庞某某的母亲(因对方未接收,已退回)。期间,庞某某用手将陈某某殴打致伤,后离开现场。之后,陈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上川派出所报案。
2019年5月12日,上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庞某某到派出所。次日,庞某某到上川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陈某某左颧部稍肿,未见皮下出血、表皮剥脱;颈左侧见点状皮内出血,范围6.0cm*3.5cm;右腰压痛,腰部活动痛性受限,综合意见为腰3、4右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楼道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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