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吉林省辽源市**小区**号楼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泰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30分许,因被告人庞某某在西安邮局南侧骑电动车时按喇叭,被害人周某某与庞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庞某某抱住周某某腿部向上掀起将周某某摔倒,造成周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2020年6月2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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